在執行中遇到“執行不能”怎么辦? 井陘法院“終本”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
供稿: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 李忠勇 張義峰 查看:640次 時間:2020年09月08日 17:19
在執行中遇到“執行不能”怎么辦?
井陘法院“終本”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
本報訊(李忠勇 張義峰)民間借貸案件經訴訟進入執行程序后,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得以執行,往往會遇到各種難以執行的狀況,其中“執行不能”就是常見的狀況之一。當碰到“執行不能”時怎么辦?近日,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在執行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窮盡一切手段,為申請執行人執回大部分借款,剩余小部分暫無執行能力,便依法作出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1998年6至12月期間,井陘某公司以其一處土地面積6398平方米的房地產作抵押擔保,向某銀行借款130萬元。借款到期后,井陘某公司未按時償還本息。2016年9月21日,某銀行將此債權及從權利轉讓給某資產管理公司。2019年12月29日,某資產管理公司又將此債權及從權利轉讓給北京某投資公司。在該債權轉讓過程中,某銀行和中國某資產管理公司均在報紙上刊登轉讓債務催收公告,但井陘某公司仍未償還到期借款及相應利息,為此引起訴訟。2019年3月28日,井陘法院判決井陘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北京某投資公司借款本金130萬元、利息523.3萬余元及2018年12月30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罰息等。但逾期后,井陘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隨后,北京某投資公司向井陘法院申請執行。
今年3月3日,該案立案后,執行法官通過進行財產調查,發現其名下僅有不動產一處。于是,便對該不動產予以查封。經司法拍賣流拍后,申請執行人申請以物抵債,將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以抵償所欠的借款500萬余元。因未發現其他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人也未發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8月27日,法院根據相關規定,并征得被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說法:“執行不能”是指案件在執行過程中,法院窮盡一切手段,仍然執行不了。可能存在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無財產可供執行或不具備執行條件等情況,造成法院無法執行到位。“執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一是終結執行。法律規定,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后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
二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法律規定,在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并且已經履行完法律規定的程序,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在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窮盡所有執行措施后,發現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執行能力,而申請執行人經濟條件極其困難不足以維持日常生活,符合救助條件,國家根據相關規定對其給予一定經濟救助以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
針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而言,并不意味著法院對本案將置之不理。在“終本”之后的5年內,執行法院每6個月都會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將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案件的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隨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并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正確理解 “執行不能”,有助于促進當事人對執行工作的理解和配合,提高執行工作的效率。為防范“執行不能”,債權人一要在訴前、訴中及時申請法院對債務人的明確財產進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執行不能”風險;二是主動提供法院無法查控到的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如銀行賬號、有價證券、房產信息、外幣賬戶等;三是積極協助法院尋找被執行人下落,法院將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向法院申報財產狀況的被執行人采取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四是債權人也應增強自身法律意識,在法律行為成立前應充分考慮到潛在的風險,減少“執行不能”出現的可能性。
通訊地址: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 李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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